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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开展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的通知》

2020-1-8


       2020年9月1日,新《固废法》正式实施,并对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提出了相关要求。随即,上海市发布了《关于开展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0]249号)。


主要内容


  1. 新《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新《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网通办”备案流程

转移单位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1.上海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系统内填报);
2.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表(工程渣土等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转移单位需要提交,盖章电子扫描件);
3.固体废物转移单位的营业执照(系统自动导入);
4.固体废物转移单位与运输单位、利用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盖章电子扫描件);
5.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承诺书(盖章电子扫描件);
6.其他与一般固体废物利用相关的说明材料(盖章电子扫描件)。
常见问题解答


废物名称和代码

废物名称需填写详细、准确,避免引起歧义。
例:汽车报废电池(ⅹ)                 废动力电池(√)
废物代码请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表(2020年版)》填写。部分企业需要填写海关编码的,请在备注内填写。
废物利用单位及方式
废物利用方式请按照“简明、清晰” 的原则填写,不要只填写“综合利用”等笼统的利用形式。
备案申报单位需填写固废最终去向的利用单位,不要只填写中间收集单位,造成工作人员无法确认固废的最终去向。
地址填写要详尽
产废单位,利用单位的地址要填写详尽,需细化到门牌号码。
采取船运方式运输的,离岸和上岸的码头名称要写清楚。
例:上海市龙腾码头(ⅹ)  上海市浦东大道120号龙腾码头( √ )
联系人要明确
对于产废单位、运输单位、利用单位要明确一线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为固废跨省转移利用的联系人,并填写相应的联系方式(手机号)。
上海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承诺书




































下一条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上一条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办环评〔20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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