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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16-9-5    浏览次数:3571    
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是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安全、规范处理处置本市危险废物,保障环境安全,进一步提升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整体水平,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环保法》强化了企业的环保责任,要求企业落实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建立环境保护制度、缴纳排污费、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多项制度。 各经营许可证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进入企业危险废物负全责;应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落实岗位职责,并在年度管理计划中予以明确。

二、严格遵守许可证管理规定

  各经营许可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主要工艺、污染处置措施、管理要求等开展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作;不得擅自超量、超经营范围接受处置,不得擅自改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不得擅自转移收集的危险废物;加强经营活动污染物排放管理和贮存场所无组织排放管理,并按国家和本市要求开展环境监测。

三、继续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十三五”期间,各经营许可证单位应严格按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同时参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内容在年中、年终开展自查评估工作,对存在问题自查自纠,并将自查分析报告上报市固废管理中心。

四、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日常运行

  各经营许可证单位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和转移联单运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339)要求,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各经营许可证单位接收危险废物时,应比对核实联单信息,存在问题的应立即与产生单位沟通解决。经确认后,电子联单应于两日内在信息系统确认,纸质联单应在一周内将第四联送交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各经营许可证单位未经市环保部门允许不得接收纸质联单。

五、规范业务人员管理

  各经营许可证单位应加强业务人员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业务水平、加强法律法规教育,杜绝因管理混乱可能引发的违法行为。各经营许可证单位将企业在编正式业务人员名单整理盖章后,于2016年7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在“上海环境”网站公示。自2016年8月1日起,代表经营许可证单位开展如备案、与产生单位签订处置合同等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上述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送市环保局,并通知相关产生单位。

六、提升服务质量

  各经营许可证单位应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范经营、诚信服务,不得在处置合同中签订霸王条约,不得违规收取合同费;不得哄抬处置价格。各经营许可证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内容、流程、标准等内部规程,并于2016年7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各单位对外服务平台电话,市环保局将在“上海环境”网站公示。平台服务态度、企业业务员管理状况、小微企业服务接受情况均将纳入许可证单位年度评估。

  各区县环保部门、市固废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日常监管,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管理合力。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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