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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2020-12-2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1年11月30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概况
1.取消环评登记表40项,由排污许可登记管理;
2.引入“工业建筑”概念26项;
3.降低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51项;
4.收严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10项。

二、主要修订内容
1. 明确管理原则,转变管理思路:《名录》之外无审批


2.解决环评“就高不就低”问题

主体工程:指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安装主要生产设备、生产主要产品、决定生产能力、发挥主要经济效益的单项工程。

如工厂建筑群中的生产车间、动力车间和仓库、烟囱等建筑物,生产车间属于主体工程;非生产性建设住宅小区,其中住宅属于主体工程,道路、绿化等属于非主体的配套工程。(经济大辞典)
例:化工企业的道路、管线,脱硫、脱硝等大气污染治理改造等,不走化工相关类别。

3.涉及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型

例1 :新《名录》发布实施后,现行《名录》"116宾馆饭店及 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不再纳入环评管理,但配套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应按照新《名录》“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类规定,编制环评文件。

例2 :对于新《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纸制品制造项目,如果该项目配套建设锅炉供生产使用,则需要综合考虑"38纸制品制造"与"99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的项目类别,按照单项等级最高确定。

4.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注意:名录中涉及是指占用、穿越、跨越以及影响范围。不等于评价范围,不等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目标”。


5.表格修订部分


6.注意点

1)新名录中,部分项目类别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添加行业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1号修改单修订)),排序与排污许可名录基本一致。
2)项目类别67、91、95等通用工序无行业代码,不限定行业;
3)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4)多处提到“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应注意对照涂料标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油墨标准《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胶粘剂标准《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进行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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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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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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